【税小美广播】第五十四期:迎春减税“大红包”,小微企业添动力
税小美广播【20190127】
盼望着,盼望着,
春节的脚步近了。
年末最需要用心准备的,
当然是诚意满满的年货啦!
国务院也为纳税人准备了丰厚的税收大红包。2019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我也要开公司了!”
“我今年有一个小目标!”
微税西山的听友们、老板们、会计们,快和税小美一起拆开这份大红包吧。
划重点
1、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再升级,实际税负最低降为5%。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至10万。
3、各省(区、市)政府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地方税费及附加。
4、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将得到更多税收优惠。
5、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到2019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具体措施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享受此优惠政策的条件有两个: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小型微利企业。
大家注意了: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由原先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个标准,统一规定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二是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政策执行
为了确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的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了2019年第4号公告,明确十个政策问题:
1、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2、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可自行选择实行按月或按季纳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有关政策。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符合条件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6、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7、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8、已缴纳税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9、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一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发票开具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结语
听了以上分享,是不是觉得国家减税降费诚意满满呢?!为了助力税改“红包”能精准“落袋”,持续深化服务,我们着力不断“瘦身”办税流程和办税资料。亲爱的纳税人朋友们,税小美邀您共同见证并参与到这场改革中,希望大家能够及时领取这份税改“红包”。
这期广播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