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街街道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标准材料
马街街道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标准材料
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无 |
1 | 法律依据 | |
2 | 行政许可数量及 方式 | |
3 | 行政许可条件 | |
4 | 申请材料 | |
5 |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 |
6 | 行政许可时限 |
二、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强制 种类 | 强制 事项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强制流程 | 裁量情节 | 强制时限 |
1 | 强制措施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街道辖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 报批→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形及时组织铲除,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发现当天立即组织铲除 |
2 | |||||||
… |
三、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征收 项目 | 法律依据 | 征收标准 | 裁量情形 | 征收 流程 |
1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地方性法规: 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发〔2002〕110号)第五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2017年版)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违法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征收情形: 详见征收标准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结案 |
减征情形: | |||||
缓征情形: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代征机关。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四、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给付项目 | 法律依据 | 申请 条件 | 需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时限 | 行政给付流程 | 裁量 情形 |
1 | 无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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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具体规定 | 裁决条件 | 裁决程序 | 裁决时限 |
1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辖区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4.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拟定意见→执行 |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1.申请书;2.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3.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4.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5.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六、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组织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1 | 法律依据 |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辖区内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 |
3 | 申请材料 | 1.兵役证; 4.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4.《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受理→.合法性审核→作出认定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
六、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1 | 法律依据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1.新生儿监护人的户籍系本街道辖区内; |
3 | 申请材料 | 1.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报告→受理→审查→通报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六、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第十二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三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州、市人民政府也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财政加大对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辖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3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调查核实→公示→报上级审批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六、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医疗救助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救助条件的。 |
3 | 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 2.合作医疗本、户口簿、身份证; 3.属低保、五保户的出具相关证件; 4.住院证明、出院证明,报销医疗机构表九; 5.住院收费票据; 5.村小组和村委会评议、公示材料。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材料审核→公示→报上级审批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六、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临时救助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1.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3.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4.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
3 | 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低收入家庭需村委会出具证明; 4.村小组和村委会评议、公示材料 5.住院证明、出院证明,报销医疗机构表九;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公示→报上级审批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七、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1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
2 | 行政检查对象 | 本街道辖区内的单位及组织 |
3 | 检查内容 | 1.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
4 | 行政检查 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5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
七、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1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34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
2 | 行政检查对象 | 本街道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
3 | 检查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
4 | 行政检查 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5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七、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
1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2 | 行政检查对象 | 本街道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
3 | 检查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4 | 行政检查 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
5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七、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
2 | 行政检查对象 | 本街道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 |
3 | 检查内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4 | 行政检查 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
5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实行定期巡查制度; 2.处置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和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超出管理职责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第二十条: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辖区内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7号):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流程〉及配套表格的通知》(昆建通〔2016〕123号)文件。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
2 | 受理条件 |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
3 | 申请材料 |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4.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5.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
4 |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审核并报送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 |
1 | 法律依据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第十二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含重点修缮)补助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户)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在3日内汇总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县级民政等部门在7日内完成审批。 |
2 | 受理条件 | 本街道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居民住房受损需恢复重建的。 |
3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 2.受灾情况证明、申请审批表;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全部条文。 |
2 | 受理条件 | 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西山区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
3 | 申请材料 |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单位职工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3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 7.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意见 |
1 | 法律依据 |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
2 | 受理条件 |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3 | 申请材料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材料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农业人口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养)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云政发(2004)101号文件《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适用本规定。 |
2 | 受理条件 | 夫妻双方户籍在本街道; 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
3 | 申请材料 | 一、享受一次性经济奖励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⒈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 ⒉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合同复印件; ⒊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享受云南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养老生活补助)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单亲家庭(离婚协议); (2)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收养子女的,必须出具生育史的证明,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4)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协议;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半边户”养老补助 (1)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协议或死亡证明; (2)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收养子女的,必须出具生育史的证明,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4)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协议。 (5)《“半边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享受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协议或相关材料; 4、现无存活子女需出具死亡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出具三级以上残疾证复印件。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五、昆明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审核确认的要求办理 六、昆明市户籍人口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2)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3)《昆明市低保证》复印件; (4)《昆明市低保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5)《昆明市城镇放弃再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七、农村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提交资料 1.《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3.父母双方及子女户口簿复印件(村、街道审核盖章); 4.与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已享受过“奖优免补”政策,签过合同的不必再签,在审批表内注明), 注:小学毕业没有继续读初中的不得享受,中途退学、留级或复读生不得继续或重复享受。 八、农村独生子女高中、大学阶段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提交资料 1.父母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2.独生子女《入学通知书》和就读学校相关材料; 3.父母双方及独生子女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 4.父母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复印件,丧偶的出具死亡材料。 注:录取后未入学的不予奖励;中途退学又重考的,不再重复奖励;考取专科后又升本科的,不再补发奖学金。 根据《云财社(2016)321号文件》,对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在子女教育阶段给予教育奖学金奖励。 九、高考加分申报办理提交的材料 1.西山区教育局招办盖章的《云南省高等学校招生提档照顾考生登记表》;户籍在西山区外,在西山区读书的考生由户籍地审核,就读学校上报。 2.父母双方及独生子女农业人口户籍证明(村委会、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 3.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父母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复印件;丧偶的出具死亡材料。 5.《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上报,在备注栏内注明即可); 十、中考加分申报办理提交的材料 1.就读学校发放的《昆明市2013年高中阶段招生加分照顾登记表》一式三份; 2.父母双方及独生子女农业人口户口簿(村委会、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 3.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父母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复印件;丧偶的出具死亡材料。 5.《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上报,在备注栏内注明即可); 十一、新农合参合费补助对象申报资格确认具体条件 (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1.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女方退出育龄期的除外); 4.与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 5.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8周岁的(实际周岁到月)。 符合以上5个条件的家庭,父母及独生子女同时可以享受,只符合1一4个条件的家庭,父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不可以享受。 注:符合《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现已经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但未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不纳入免除范围。 新增对象资格认定按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一次性经济奖励要求申报。 (二)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1.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收养)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后合计生育两个女孩的。 3.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注:1.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只有夫妻双方可以享受免除,子女不可以享受免除。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提供的材料:⑴户籍证明(村、镇审核盖章),子女户籍不与父母在同一家庭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⑵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结扎证明。 (三)城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云财社(2016)321号文件》) 对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夫妇,不能再生育子子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女方年满49岁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十二、发放一次性扶慰金资格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的。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注: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导取抚慰金。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公民民族成分更改调查核实 |
1 | 法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
2 | 受理条件 | 1、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5、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更改为其他民族成分。 |
3 | 申请材料 | 更改民族成分公民的户口本及其具有少数民族成分的父或母户口本、个人更改少数民族成分的申请书、派出所的证明;因登记错误原因更改公民少数民族成分的要有原有的户口本和新户口本、个人更改少数民族成分的申请书、派出所的证明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
5 | 办理时限 | 符合文件规定,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对新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审核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第十六条: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初审;报村(居)委会审核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
2 | 受理条件 | 1.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人员; 2.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权的人员,即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 3.因城市建设、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而失去土地,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参加本保险人员。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一)至(四)项条件,但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 |
3 | 申请材料 |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
4 |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兵役登记 |
1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2 | 受理条件 |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及当年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含相当于高中学历)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
3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3.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4.兵役登记表。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民政厅第3号公告)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2 | 受理条件 |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凡因犯罪停止抚恤,现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的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提出恢复伤残抚恤申请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
3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 3.吋近期免冠相片两张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批准五保对象入敬老院 |
1 | 法律依据 | 部门规章:《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2 | 受理条件 | 符合《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年满60周岁老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予受理。 |
3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村(居)委会评议材料。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壹孩生育服务证登记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2 | 受理条件 | 夫妻双方户口是五华、西山、盘龙、官渡、呈贡五个主城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 |
3 | 申请材料 |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证件照2张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贰孩生育服务证登记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2 | 受理条件 | 夫妻双方户口是五华、西山、盘龙、官渡、呈贡五个主城区,夫妻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 |
3 | 申请材料 | 1.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2寸免冠合影近照2张; 2.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有独子证的须退回。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
1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2 | 受理条件 |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现居住在本街道辖区内 |
3 | 申请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 | 受理条件 | 本街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4.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8.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
3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4.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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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申请资料。 2、审查:对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同意办理。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1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2 | 受理条件 | 户籍在本办辖区的居民 |
3 | 申请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 2、村(社区)签属意见的申请书,说明申请人详细信息、有无犯罪记,药品用途、用量、使用日期; 3、医师处方。原件复印件各1套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1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光荣院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2 | 受理条件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
3 | 申请材料 | 光荣院入住申请书,原件一份;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三份;退伍证或相关参军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三份。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40米以下道路门头审批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2年4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 第二十一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一)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的,应当受理; (二)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与申请材料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与书面材料符合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件。 |
2 | 审批标准 | 1.横式招牌(门头):长度与门、铺面等长,高度在1.2—2.0米以内,厚度在0.5米以内,只允许在底层(一层)设置,不得用外打灯形式设置; 2.竖式招牌:设置在建(构)筑物二层以上,最大高度在15米以内,厚度在0.5米以内,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立面在2.0米以内;顶部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屋面,一律采用霓虹灯式内打灯箱形式设置; 3.指示牌:设置高度在3.5米、宽1.0米、厚度在0.5米以内。指示牌的设置除因城市市政设施需要,一般不予设置。 4.户外临时性宣传活动在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管理法规进行审批,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 |
3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一份,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租房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明); 3.未装修前的彩色照片一张(要求反映出现场及周围环境); 4.外观效果图一份(必须是根据未装修前的彩色照片通过电脑扫描制作而成的效果图); 5.设置地点位置图一份(标明所处街道详细位置包括门牌); 6.特种经营的必须提供特种经营许可证(需验原件后再提供复印件)如:网吧、诊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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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1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10月1日修改)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
2 | 受理条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3 | 申请材料 | 业主反映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的材料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下达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八、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失业保险办理 |
1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2 | 受理条件 |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3 | 申请材料 | 1、办理失业证 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用工证明、上年度购买失业保险发票和协议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一年度购买失业保险发票和协议书、单位用工证明原件,到户口所在社区开据灵活就业证明书,申请人填写“西山区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2)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购买的申请人签订“参加失业保险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 (3)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2、领取失业证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年审后复印2、3、5、16页; (4)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用工证明原件、复印件; (5)缴纳失业保险的发票和协议书(注:买了几年需提供相应年份的发票和协议书); (6)本人医保卡; (7)半寸彩色照片两张; (8)本人工商银行存折或本人工商银行储蓄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带齐申领所需材料到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具《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 (2)登记完成后到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申领。 3、封存失业证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年审后复印2、3、5、16页; (3)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用工证明原件、复印件; (4)缴纳失业保险的发票和协议书(注:买了几年需提供相应年份的发票和协议书); (5)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带齐申领所需材料到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具《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 (2)登记完成后到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申领。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 |
5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于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