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出租房屋。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严禁违法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房屋出租人不得违法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严格落实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安全责任。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四)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
(六)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不得拖欠供热、供水等费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五)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六)其他违法行为。
五、严格落实房屋租赁管理职责。公安、消防等部门牵头,承担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经营管理、环境管理、便民服务等职能责任。相关部门可依托现有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赋予网格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相应职责。鼓励物业服务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六、严格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应当按照《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责任追究。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