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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6-09-05 09:51
名 称: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昆明飞豹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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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昆明飞豹网吧)

发布时间:2016-09-05 09:51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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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项目: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申请单位:昆明飞豹网吧

拟任法定代表人:许东成

拟经营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高峣村19号一层、二层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西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电话:0871-682214280871-68227925 

地址: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政府综合办公楼614                      

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201695-2016916 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云南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文市〔20156号“四、5.上网服务场所大门门中点距“中学、小学”校园大门门中点按交通规则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中学、小学”是指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的学校)。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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