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为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共昆明市西山区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西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原则、依法依规决策原则。
(一)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1.主要内容
(1)传达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命令及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3)审定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4)研究向区政府汇报的重要工作和请示事项;
(5)研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6)研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通报的相关工作和事项;
(7)制定、完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8)研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各科室、部门汇报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9)研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编制、在职在编人员调动、劳务派遣人员增减等事项;
(10)研究决定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程序
(1)决策议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集体决策重大事项,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提请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需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提前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决策准备
议题由各科室、部门提前3天报送至会议承办科室汇总。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决策草案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未经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决策重大事项前,应充分征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视情况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按程序提请会议研究。
(3)决策方式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议题首先由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应书面表达意见。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汇总、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会议决定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表决通过,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凡是意见不统一的议题,除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外,都应暂缓执行,待进一步弄清情况、征求意见、协商一致后,再次报请会议研究并形成决定。会议决策结果由专门科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审核同意后下发各科室、部门执行。
(二)重要人事任免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1.主要内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西山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需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提交审定的中层干部任免事项;
(2)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2.程序
(1)决策议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集体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西山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西组发〔2015〕49号)相关要求,根据职数规定和干部表现情况,由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区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程序推荐人选,并提交会议表决。
(2)决策准备
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决策方式
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议题首先由分管副局长说明情况,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汇总、最后发表意见,表决通过。表决时,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作为表决意见。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凡是意见不统一的议题,除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外,都应暂缓执行,待进一步弄清情况、征求意见、协商一致后,再次报请会议研究并形成决定。
②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会后由局人事部门将任免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1.主要内容
(1)采购办公设备;
(2)办公室内部修缮、改造、装修等项目;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向区政府常务会汇报的项目。
2.程序
(1)前期评估。对于重要、重大建设项目,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室、部门提出方案后,通过开展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前期评估。
(2)听证公示。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按照听证、公示相关规定,举行听证和进行公示。
(3)集体决策
①采购、装修项目金额数在10万元及以下的,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采购、装修项目金额数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及以下的,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金额数在20万元以上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上报并将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②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计划实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提出局相应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区发展改革局汇总。
③未列入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区级财政性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汇报;投资总额在100万以上至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汇报;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严格按照《西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程序办理。
(四)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1.主要内容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上报及预算执行情况;
(2)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3)预算追加支出事项;
(4)已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资金支出;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程序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须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研究通过。预算执行情况须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上进行通报。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划拨、转让的处置。单项资产价值(原值)5万元(含5万)以内和多项资产价值10万元(含10万)以内的,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按照《西山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单项资产价值(原值)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和多项资产价值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按照《西山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单项资产价值(原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和多项资产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严格按照《西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3)预算追加支出事项严格执行《西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4)严格执行《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相关要求,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资金支出转账或使用支票进行结算,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报销凭证必须附相应的支出依据、会议通知、事前使用审批单等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5)资金支出审批包括事前使用审批及事后财务报销审批。资金使用1万元以下的,事前使用审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副局长初审,同意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审批;资金使用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资金使用在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报局党组会研究决策;资金使用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严格按照《西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6)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新增的发放各类优抚对象、军休人员经费及退役军人管理事务以外的突发性、临时性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各科室须按资金用途拟定方案,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方可办理相关支出业务。
(7)有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参照执行的上级政策性支出及一般性部门业务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作为通报事项在局办公会议上集体通报(如按月发放的军休人员工资、转业干部社保缴费等)。
(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资金支出事后财务报销审批,须严格执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有关程序决策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对按照相关规定须报请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的事项,按规定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进行报审。
(六)应规范收集、整理“三重一大”工作资料,真实客观地记录会议议题、讨论发言、“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内容,用全面详实的资料反映“三重一大”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监督管理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三重一大” 事项执行情况,并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科室、部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定期对领导班子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指定相关科室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四、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
对非特殊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未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的,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和中央、省、市、区的相关问责办法给予严厉问责。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